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依据,是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开展活动的规范。
    三、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章程,包括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做了适当的补充。
    四、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全国各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各类院校(中小学校等)、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等自愿联合结成的,依法登记的科普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联合和组织广大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与科技教育工作者、有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在科技教育方面的中心工作,在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提高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推进我国科技教育工作的普及与全面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中国科协综合业务楼43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建议。
    (三)组织国内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理论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推介优秀理论成果于科技教育工作实践。
    (四)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全国性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各类科技教育活动思路、方法诸方面的业务培训;争取政府委托,对会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结合专业技术培训,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与国外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团体联合,开展会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对积极支持、参与、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会员及团体机构进行命名活动;对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有关人员及团体机构授予协会的荣誉称号;对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八)推进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发协会的会讯;支持、参与编辑出版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书刊、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
    (九)通过科技教育活动和协会主办的有关刊物,联合科普宣传媒体,开展向全社会推介适合青少年使用优秀科普资料、器材与用品的工作。
    (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组织科普器材、科教资料的设计、制作及产品的评审及推介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举办国内、国际的青少年科普器材、资料及科技教育成果展览。
    (十三)建立用于奖励科技辅导员、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从事科普器材、资料的经营活动。
    (十五)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协会的科技教育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五)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科技教育机构、团体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等)。
    (六)协会的荣誉称号为: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须经协会的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或协会办事机构提议,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授予。
    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荣誉理事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或为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有关单位负责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积极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
荣誉会员为关心、支持和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为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从事本会工作、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七)特邀科技教育顾问为热心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
    (八)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为具有组织、协调当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基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团体组织在财力、人力等方面的规定,在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会员由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协会办事机构汇总,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特邀科技教育顾问、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经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或协会办事机构提名,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协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等)后,颁发协会统一编码的团体与个人会员证(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与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团体会员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事项;决定聘请特邀科技教育顾问等有关事项;决定吸收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等有关事项;决定各级各类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于协会的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国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受本团体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可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理事长的授权,代表本团体签发、签署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协会设计、制作(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备案)统一的会员证和会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致辞
协 会 简 介
协 会 章 程
科技教育讲师团
组 织 体 系
联 系 方 式